A公司是否侵犯了我的工作权力?
5您好:
2017年3月我在烟台工作时,有家外国公司A和中国的B公司要在中国合作开医院,A负责运营,经过几个月的电话、邮件交流和面试,A同意并且给我发了Offer(职位:IT 经理)。
我与去年11月15日入职,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和报酬,试用期三个月,双方可提前14天告知对方解除合同(一开始给我签的是劳动合同,因为我是内退人员,没有辞职,后来改为了劳务合同)。
2018年2月9日,A宣布因与B终止合作,解散员工,给我下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8年3月5日A的人员给我微信电话交流给点补偿的意思(当时说大约1万元),我也没提很多要求。
春节后我因为知道B公司目前缺少信息化方面的人员,我把我的简历投给了B负责信息化的副总经理,结果2018年3月5日晚上我看到了B给我的回复,内容如下:
您好 收到
A和B签的合同中明确要求,在双方合作终止后的两年内,B不得雇佣A的员工,所以B暂时不会考虑您。
但是,如果有合适的非B机会,我会帮您留意。
这是我之前从不知道的事情,我如果知道A和B有这样的合同,我是不会来A工作的。
我想请教您:如果“A和B签的合同中明确要求,在双方合作终止后的两年内,B不得雇佣A的员工”属实,但是A给我的签订的合同里没有说明此事,从法律上讲,A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力?
对我造成最大的影响是最近两年不能到B应聘工作,失去了很多机会,这让我觉得是很不合理的事情。
1人回复
提问者:lqdstudy_126_com 提问时间:2018-03-13 15: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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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8-03-13 18:57:02
1.首先他们的合同不违法;
2.法律也没有规定企业签合同时必须通知这类问题,所以让其承担责任不行。
3.他也不知道你离职后一定去那个公司lqdstudy_126_com 2018-03-14 9:42:35谢谢杜律师,现在的问题是我失去了到B公司应聘的权利,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给予补偿?lqdstudy_126_com 2018-03-14 9:45:05谢谢杜律师,现在的问题是我失去了到B公司应聘的权利,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给予补偿?律师积分:4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