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条件,为了少付业主违约金,违规骗业主拿房,是否可以诉讼他们民事诈骗
0律师您好!我于2016年5月和溧阳市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按合同规定付了房款,合同规定开发商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结果一直拖到现在仍没有具备交房条件 。 溧阳市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了减少违约金损失,在未取得交房资格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左右违规试交部分商品房,并按合同支付了违约金,业主们没有反应。在他们愚弄业主没有造成什么问题后,于2017年12月底,胆子更大了,违规电话通知(合同规定是书面)业主交房,否则后果自负。部分业主包括我于2018年1月初赶紧办理交房手续,并当场计算好违约金,开发商承诺20天内打到各业主帐上。结果到现在节二批业主仍没有拿到应得的违约金。我们业主们多次上门讨要,并向溧阳市住建委,溧阳市信访局,常州政风12345反应,均不能解决。房产公司提出要重新计算违约金,需扣除天热,下雨,高考停工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顺延时间(附开发商需扣除的时间计算),并且不支付现金,只能抵部分车位费,或者帮业主去付装修材料款。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第三号令,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根据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开发商明知这两项都没有验收,故意隐瞒事实,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电话通知业主拿房,他的目的是少付业主违约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明显违背业主的真实意思,开发商的行为存在欺诈,其行为无效。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们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请问律师,我们的主张是否正确合法,诉讼有没有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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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jh679136 提问时间:2018-05-21 9: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