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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欺骗业主拿房,是否是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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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6年5月和溧阳市万达房屋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房款  ,合同规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到现在为止该公司仍未取得交房条件,该公司为了减少违约金损失,在未取得交房资格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左右违规试交部分商品房,并按合同支付了违约金,业主们没有反应。在他们愚弄业主没有造成什么问题后,于2017年12月底,胆子更大了,违规电话通知(合同规定是书面)业主交房,否则后果自负。部分业主包括我于2018年1月初赶紧办理交房手续,并当场计算好违约金,承诺20天内打到各业主帐上。结果到现在第二批业主仍没有拿到应得的违约金。我们业主们多次上门讨要,并向溧阳市住建委,溧阳市信访局,常州政风12345反应,均不能解决。房产公司提出要重新计算违约金,需扣除天热,下雨,高考停工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顺延时间(附开发商需扣除的时间计算),并且不支付现金,只能抵部分车位费,或者帮业主去付装修材料款。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交付前应当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根据消防法十三条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开发商明知道不具备交房条件,为了减少他们违约金赔偿,隐瞒不具备条件,根据民法通则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是无效行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赔偿。请问我的诉求合理合法吗?诉讼开发商欺诈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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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jh679136 提问时间:2018-05-21 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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