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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宁波宁海县人,农民,儿子大学毕业求职于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公司,09年在金昌市购置一套商品房首付并装修,同时儿子写下借条(一审二审已认定)儿子11年结婚,产权于12年取得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年7月应儿媳再三邀请从宁海到金昌市服侍儿媳月子并带小孩,儿媳以给我添了孙子,经常无故寻事虐待我们,要回老家她又求饶说好话,我们只当是年轻不懂事,为此小俩口不少吵架。14年金川公司出售住房,为家庭和睦分开住,借儿名求购公司职工旧房(4一5万),儿媳知后为虚荣心百般阻挠,为买太平,无奈只得举债购新房,她从其母处拿来11万并要我儿写下欠条,并再三讲明:购房是你们自住,债务与她俩无关(约定5年内还请)!自15年十月入住至今,也就是我老俩口唯一的家。
  16年8月她俩闹离婚,于去年12月下达(2017)甘民终378号判决书!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建红(民事一庭庭长)徇私枉法,做假证。将自己亲自认定债务以过6个月为由(刚好6个月另几天,但债务到离婚财产分割时间也不由我所掌控,向高院反应答复是三年),置债务一旁,直接将婚前房产判为一人一半!
  将我自住房以共同出资并低价判房归儿媳所有(至今尚未取得产权)!向吴建红提问为什么这样判!答我已取得其母证词并有书面材料,律师要看又不让!又完全不听我方证言,李静(也是此案一员)蛮横无理说:你爱咋滴咋滴,爱上那告你去告吧!
上月中旬其母上诉区法院要求归还11万欠款并支付利息,区法院定于6月6月开庭。这更证明了吴建红做了假证!就算(2017)甘03民终378号判决合理,又与其母证实是共同出资,难道她不知欠款已算在她女儿身上而向我儿子要!
    如今为此案儿子已被拘留,我又没什么文化,证据又不知怎么发,只会弄邮箱。此案已到如此地步,不知该怎么办?请您们帮我!急盼!(要证据或回复请发:18093529267@163.com  这是邮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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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2624 提问时间:2018-05-24 20: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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