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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农机产品应如何处理?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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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14年8月26日买了台“田园管理”机,用来草莓起垅,不到三天主机坏了无法使用,找经销商更换遭拒绝。后到消协投诉无果。在10月6日起诉到莱西市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25日判决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不予支持。又于2015年10月22日上诉到青岛中院,二审法院在2016年5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又以“经有关部门检查,被上诉人出卖产品资料齐全,不是上诉人声称的“三无”产品”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人认为,该机械主机,无中国文字按产品质量法规定,标明一切,在山东省莱西市销售,法院能依法维护,应该有上级主管部门亲临现场,查证该机就地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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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2990 提问时间:2018-07-03 20: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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