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正常行驶,老人碰瓷被撞死亡,司机不知情驶离现场,黄陂交警强加逃逸罪名,认定司机全责,碰瓷老人无责
0代理申请人:叶富生(涉嫌交通肇事方叶顺的父亲),
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曹铺村四组
手机号:13659861360
事由:代理申请人叶富生为叶顺的父亲,在叶顺被拘留前,一再跟家里人说,一旦他被拘留,一定要为他伸冤----因黄陂区公安局对叶顺涉嫌交通肇事实行拘留,提出以下申请:责令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关“逃逸”、“叶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清和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中双方责任重新认定。
请求目的:对叶顺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给予公平公正的认定。
事实和理由:
一. 认定书指明了双方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其中,张清和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叶顺说他最初连是否发生事故,事故地点在哪里都不知道,这些都是黄陂交警口头告之的,而且最初调查询问事故时,对方家属说张清和没有骑自行车,是在路边行走被撞死的。直到黄陂交警当着双方的面,播放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对方家属才承认骑车横穿马路的老人确实是他们的父亲。幸亏有监控视频作证,可以清晰再现:正是由于张清和不在道路右侧通行,横穿机动车道,明知前方有行驶大货车,还要往大货车前方冲行,叶顺当时为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张清和进入叶顺视角盲区,叶顺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碰到张清和,随后将其轧伤致死。认定书指明了双方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其中,张清和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张清和自身违规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因果原因,应当对其死亡负全部责任。既然张清和负全部责任,叶顺不应承担责任,叶顺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罪,叶顺没有罪过,又何谈逃逸呢?黄陂交警认定叶顺逃逸是无本之木,不能服人。黄陂交警这种不分析叶顺离开事故现场前的责任大小,而是以叶顺当时离开现场来倒推事故原因及责任大小,是本末倒置,错误的认定行为。
二. 关于“逃逸”的申辩:
1. 主观上叶顺没有逃逸的动机和必要:
叶顺驾驶的重型货车自购买之日起,就购置车辆保险,其目的是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后规避风险,事故发生后用不着逃逸。作为一名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大学专科生,一名曾在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消防大队工作过五年的文员,一名有着五年党龄的合格党员来说,至少具备最基本的责任感和良知,即使不是非常懂法,至少也不是法盲,深知逃逸的后果极其严重,会造成对方人身和家属心灵的巨大伤害;也会造成他在法律上应承担的量刑加重,是对自己和家人(父母、妻女)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即使他再傻也不至于傻到孰轻孰重也分不清楚。
2. 客观上叶顺更不存在逃逸的行为:
(1) 叶顺说当时他并不知道他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地点附近正好有一处修路因起刨的路坎,当天因运输工作来回通行过几次,车辆经过路坎时,会有一定颠簸幅度,工作完经过该路口,完全不知道轧了人。另外,由于天气较热,当时车窗关闭,开有空调,车载风扇开启,货车发动机声音较大,完全听不到车外有异动异响。
(2) 监控视频清楚的再现了车辆当时的行驶状态:等红灯、匀速慢行,一切合法合规。叶顺处于驾驶室左方,正准备向左前方拐弯,按常理,注意力主要在左前方,另外驾驶室右前方存在盲区,张清和又是在很短时间内进入盲区,任何人都会根本发现不了对方的出现,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碰撞事故,由于大货车车速很慢,只是发生轻微碰撞,随后张清和倒地被轧伤致死。在此全过程中,车辆并无停留/停顿,左右晃动,突然加速逃离现场的行为。更何况,事发地点为闹市区十字路口,有大量行人及过往车辆,还有监控设备,任何人也不会傻到知道发生事故,还在大庭广众下逃离现场。
(3) 车辆回归工作驻地的行驶路线,沿途应该有很多“天眼”监控设备,可从中追查出叶顺是否有慌乱的驾车行为,以此判断叶顺是否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叶顺被告知发生交通事故时,深感意外,但是相关交警与叶顺取得联系后,叶顺按交警要求立即请一位司机驾车第一时间赶到交警指定位置,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工作。
(4) 认定书表明叶顺无超载、超速等任何违规行为,鉴定结论也均证明叶顺的车况合法合规。如果叶顺有主观逃逸的念头,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他完全可以尽快冲洗车辆,消除毁灭与事故有关的各种遗痕。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叶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而不知情离开现场不应被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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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3749 提问时间:2018-11-10 16: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