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
关于医疗保险补缴
0我于2003年9月1日起一直在某学院图书馆做临时工到2018年12月15日年满50岁退休,,其中2003年9月—2008年1月1日期间和用工单位无用工合同,但一直由某学院发放工资。自2008年1月1日后,以劳务派遣工身份继续在某学院图书馆做临时工,由用工单位负责购买社保,近日去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才发现:某学院尚欠交本人自2003年9月1日——2008年间共48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用,请问:这笔医疗保险费用时候是否应该由某学院和我本人共同补交?如果应该,请问有何法律依据?如果某学院不愿补交,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某学院吗?敬请各位专家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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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3890 提问时间:2018-12-14 19: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