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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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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属A一人的房产,现需加3个女儿名字,但其中一人不同意买卖后平分,变相想要独吞这套房产;我们是否在登记加名字时,可以按份共有,注明3个女儿1:1:1,那么根据《物权法》97条,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另外2个女儿同意变卖),就可以处置变卖这套房产了?
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就需要3个女儿一致同意才能变卖,那么只要她不同意卖,我们无权处置这套房产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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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3951 提问时间:2019-01-03 12: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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