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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劳动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被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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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因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本人2017年11月22日向单位提交了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申请表。且本人工伤比较严重正在治疗中。2017年12月14日被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上诉一审维持仲裁判决判定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合同。单位继续上诉2019年1月30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定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合同。现单位给我协商工资补发,我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期间的工资怎么补发?法律支持二倍工资吗?或者支持原工资和百分之二十五的工资赔偿?本人被解除前12个月的社保基数是5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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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3375373738 提问时间:2019-02-11 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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