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业委会《关于小区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历年亏损方案的表决结果公告》无效,指点相对应、合适的法律条款。
0律师您好:
我们小区业委会在2016年9月5日以《关于小区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历年亏损方案》提交小区业主投票,投票欺骗广大业主,隐瞒重要的补贴面积、近108万元资金;同时把上海市住建委177号法规,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条款,断章取义、篡改为“视为同意”。小区业主对《补贴方案》投票结果是:发出票为1693票,回收1070票,其中同意472票,不同意522票,弃权76票,未投票623票。按市住建委177号法规规定,理所当然应将未投票623票计数在不同意的522票中,即:不同意的票为1145票,该项目应该是不通过。但业委会按“视为同意”统计票数,2016年9月9日以通过该项方案名义公告在小区,并把近108万元支付给了物业公司。
之后,小区的广大业主不断向业委会、居委会、镇的有关部门、及向市的信息办反映,但没有解决。2017年7月31日镇信访办回复,同时告知业委会已经把107.9370万元作为补贴物业历年亏损支付给了物业。于是在2018年6月28日,小区的业主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补贴公告》。但法庭三次简易开庭,最终不支持原告的诉求,应用的法律是一年的除斥期。
原告上诉一中院,同时提供了被告应用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但断章取义、篡改主要条款,而且存在阴阳版本,发现在《上海物业APP》上公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市住建委相同,原告把《上海物业APP》的内容在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提交法庭。二审开庭二次,仍然在除斥期上争议。现在法庭的裁定书没有下来,原告考虑从确认《补贴公告》无效再起诉业委会(诉讼时效应该是三年)。但在应用法律的条款上,现在还没有找到相对应、合适的法律条款。
为此,请求律师的帮助,请给予指点,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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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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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uiruliang 提问时间:2019-07-22 1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