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纠纷
0您好:
我于2011年初借了一笔钱给一房地产开发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息4分,到2013年初利息支付出
现问题,断断续续,到11月以后就再没有支付利息。
2014年3月,当地政府介入进行监管,在监管领导小组的协调下进行了清算债务,要求未支付的利息不再支付,开发商以在
建的商铺抵债还款。
2014年11月以高于当时市场价百分之五十的价格和我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登记备案。债权债务关系结束。
2015年初,在建的商铺因资金问题停摆成为烂尾楼。
2018年政府监管领导小组更名为矛盾化解小组,要求我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部分利息,理由是根据新的民间借贷法规利息不超过两分,超过的必须返回。购房合同解除后三到五年分期返回购房款,不记利息。
2020年3月27日,又函告我该商铺进行重新规划,结构、空间、朝向发生变化,要求我15内必须解除合同,我去了三次都没有看见规划变更任何东西,并且对于解除合同后还款一事仍然坚持三到五年分期返回购房款,不记利息。同时扣除高于2分部分的资金。
我想咨询一下:
一:在政府监管领导小组的协调下以房抵债签订并在房管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在政府监管领导小组的协调下以房抵债了结了的债权债务关系房地产公司在几年后是否有权按现在的民间借贷法规要求返回超过2分的利息。
三:我2011年初至2013年11月的利息是否是高利贷,是否退还退还超过2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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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5406 提问时间:2020/4/10 8: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