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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文件要求离岗待退残疾军人应享受的优待政策单位不负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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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年55岁,于1984年10月应征入伍,部队服兵役期间,因公负伤评定为三等乙级伤残。于1989年退伍。退伍后按照《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安置在苍溪县烟草专卖局工作至今。
按照广烟[2017]11号文件《广元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部分人员离岗待退待遇管理的通知》规定,“关于申请离岗待退的,生活补贴按在岗同类人员总收入的80%执行”。该内容对公司大部分员工的离岗待退来说,是合理合法的,但对于像我这样, 1988年在国防施工中受伤致残,伤残等级为三等乙。根据部队出据的《伤病情况介绍表》医疗部门结论及处理意见:“左胸部仍感疼痛,阴天下雨时痛加剧,影响正常劳动。望民政部门酌情照顾”。 法律也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条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为工伤;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内,原工作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综上所述,我已年满55周岁,存在住院治疗旧伤复发造成的疼痛。按照规律规定,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并保持原工作福利待遇不变。广烟[2017]11号文件没有体现出我旧伤复发时应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残疾军人的权益、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广元市烟草专卖局不履行优待责任和义务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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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5429 提问时间:2020/4/19 18: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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