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妄之灾(被担保)
0 无 妄 之 灾
我叫陆寿祥,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新沟镇东季小学教师,身份证号:320923197209203010 现住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万国汽配城4号楼209室,身份证地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新沟镇振新路41号,联系电话:13485267766。
我无辜牵涉到一起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案件,涉案本金加利息二十多万,我和放贷人黄文熙(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19号星悦国际12号楼1105室),借贷人曹逸(阜宁县阜城镇北门街5号1幢307室),见证人朱红军(不详),另一担保人刘永相(阜宁县陈良卫生院家属区)素不相识,不知何人通过何种渠道获取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借款合同和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指纹(且两份的签名也明显不相同)。自2012年5月放贷至今,放贷人黄文熙自称多次向我催要,也到阜宁当地找过均未果,可我却从未接到他任何一个电话(我号码20多年未换过),也未见过其本人或者委托人,虽然我原任教的新沟镇海宗小学因布局调整被撤并,但只要到我们阜宁县教育局或者新沟镇任何一个学校都可以问出我来,也不至于我因为不在原学校和身份证地址是空挂户而未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误认为诈骗骚扰而拒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被通州法院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判决后,另一担保人刘永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三中院的申峻屹法官于2020年4月16日多次联系我后,我才知道此事并积极应诉,于4月17日至4月19日向北京市朝阳区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书面意见、书面补充意见以及笔迹指纹鉴定申请书等,可后经三中院4月28日网上云开庭审理,认为我一审拒不出庭应诉,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对此我毫不知情)而对我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维持原判,不日将强制执行。
据裁判文书网搜索“黄文熙 民间借贷 1962年”涉及放贷人黄文熙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多达26份,还不包括正在立案、审理的案子。我是一名偏远农村小学的教师,只知道埋头教好自己的学生,从未想过“套路贷”、“虚假诉讼”这样天大的事情发生在我的身上,没签一个字,没按一个指纹,便要背上20多万的债务,全家陷入极度恐慌之中。况且家属无业,儿子今年读大三,一家人仅靠我的工资勉强维持生活,如果强制执行的话,家人的生活必将无以为继,还有什么心思站在课堂上,即使站在课堂上又该如何教育自己的学生面对冤枉我的社会呢。故泪请各位有识之士能替我主持正义,督促有关部门允许我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依法追究伪造我签名和指纹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我一个清白,还社会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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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5467 提问时间:2020/5/5 10: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