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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确认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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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被告欠原告的民间接待300万元,由被告柱式公司在微白公司的工程款中优先偿还。不足部分由剩下的被告甲和乙承担。
问题一:执行法官认为由于债权人比较多,所以当微白公司的欠款打到法院账户时,应该时所有债权人按照比例偿还,原告并没有优先权
问题二:如果原告没有优先获得偿还的权利,那么不足部分却不能追究柱式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怎么办?难道生效法律文书还能一半生效一半无效的吗?
最后,柱式公司并未破产,被告甲和被告乙也未破产,并且被告甲另外一个工程款也是柱式公司在追讨,被告甲因为是挂靠在柱式公司承包的工程。由于被告甲承包的工程之工程款是有柱式公司在追讨,在法律意义上被告甲名下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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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jxnc910622 提问时间:2020/7/4 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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