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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第二种方法是否符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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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在原村办厂工作。2003年村办厂A改制为民营企业B,街道办和区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了本次改制。2006年民营企业B与员工产生纠纷,民营企业B与绝大多数原村办厂改制而来的员工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下岗,约定了下岗工资,约定了员工45岁享受村级退休待遇,约定了村级退休待遇由民营企业B支付退休工资。目前原下岗员工均享受村级退休待遇。今年4月份,因拆迁,民营企业B称不可抗力而拒付退休工资,公告要求一次性了断。按照该一次性了断方案,民营企业B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按工作年限X本地月度最低工资。退休员工要求的是按照《协议》约定,由民营要求B支付剩余退休工资,即当地平均寿命年限X每年工资金额+每年的银行利息。两张方法相差约3倍。按照第一张方法平均补偿金额约6万元,按照第二种方法平均补偿款约18万。
请教:按照《协议》约定,第二种方法是否符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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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5574 提问时间:2020/7/9 2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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