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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以及公司私有化
0公司显名股东A占比85%,B占股15%。A签署股权代持给C行使股东权利。C既不是显名股东也非隐名股东。不确定A是否持有该协议,确定C持有该协议。而后C招募4位股东(defg)。4位股东均为实际出资人,但因为法人长期居住外省所以4位股东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其中D先与C签署股份转让,而后法人到达公司D与法人A签署股权转让,D与C签署的合同作废。E.F两位股东与显名股东B签署股权转让协议,G股东签署的协议对方目前不清楚。DEFG股东所有资金(共计120多万)均打入法人私人账号。公司成立近一年时间未开通对公账户。法人私下将银行卡等资金交由C进行使用。公司名义购买的公车在法人私人名下,但实际为C的私人用车。C在工作期间以股权比例为由一家独大,否决实际出资人的意见,独揽发展规划,会计,出纳等一系列实际权利。利用其余股东筹集的款项进行私人日常消费,且并未像其余众人公开其财务支出项目金额审计。现C以账面资金断裂为由,宣布项目失败,团队解散,亏损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实际出资人是否可以追究法人A与实际控制人C的法律责任,要求审计项目,追究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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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9823630306 提问时间:2020/8/16 10: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