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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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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我叫姜建华,在江西进贤县世纪名城小区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2009年房屋交付使用时,双方签订了《世纪名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是0.4元/月.㎡,我2009年至2015年3月根据合同约定的0.4元/月. ㎡物业费按时足额支付给物业公司(原告)了,2015年4月1日起,物业公司(原告)擅自提价至0.6元/月. ㎡收取我(被告)物业费,提价收费部分没有《世纪名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也没有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属物业公司(原告)违约收费而拒缴。物业公司(原告)于2019年8月向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我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4民初2761号判决、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3108号判决、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赣民申784号,认为该判决、裁决完全错误。
事实与理由
1、人民法院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人民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违反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强调物业收费必须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4、人民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摈弃物业服务合同,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审判人员违法判案。请教专家:我们要纠正错案应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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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u65733 提问时间:2020/10/31 16: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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