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咨询 > 其他 > 问答信息
广告招租
已关闭

你好我想问个题目是知识产权法的

0

工程师陈某于2018年6月申请“抽屉穿条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20年3月被授予专利权。2021年5月,陈某发现某学院图书馆的目录卡片柜使用了“抽屉穿条装置”专利技术,经了解得知该批目录柜系某县木材厂加工生产的。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木材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受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木材厂曾于2020年9月与陈某签订过目录柜加工合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经专利权人陈某同意,该木材厂一次性使用陈某的专利技术。之后,该木材厂即掌握了此项专利技术。于是同某学院签订加工目录柜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使用了陈某的专利技术。当陈某发现时,该厂已经生产侵权产品1700套。在诉讼中木材厂承认其行为侵犯了陈某的专利权,表示愿意遵照法律规定,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陈某的损失。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木材厂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500元;木材厂不得再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对该专利技术负有保密义务;诉讼费100元,双方各自承担50元。
(1)木材厂曾得到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了“抽屉穿条装置”专利技术,这种“一次性使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既然木材厂已实际掌握了“抽屉穿条装置”技术,那么其以后使用该技术的行为,还需要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吗?


(3)本案调解书中“保密义务”的约定有无必要,为什么?

0人回复

补充内容

提问者:u65919 提问时间:2021/12/19 18:49:53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