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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法院执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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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举报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高县人民法院罗场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余发均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梁斌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6065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川1525民初1123号)。2017年11月1日调解协议到期,被执行人未还款,2017年11月3日举报人申请强制执行,四川高县法院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2、2020年元月03日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第一条和第五条达成和解协议(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梁淑君在场),减去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款,被执行人余发均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借款本息218050元,并对按时还款与不按时间还款利息计算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要求。法院记录在案。
3、2020年6月23日四川高县法院依据(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截止2020年6月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185830.68元,减去执行到位的23601.68元,2020年6月24日执行转款到位160229元,被执行人转款2000元。高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作出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
二、高县法院存在的问题: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本案不存在十六条、十七条的情况)的规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咨询人: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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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iangbin8518 提问时间:2022/5/24 10: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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