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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法律援助的辩护案例

2015-03-09 14:44:05 | 田军 | 21人浏览 | 0人评论

      成功代理一起法律援助的辩护案例

2013218日,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受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律师为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提供辩护援助,金台所指定田军律师担任此案的法律援助工作。

同日,律师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领取起诉书,查阅案卷。案情为闫某等四人(均为未成年人,初中同学)在河北陷入传销组织被骗,无钱回南方的老家,后来北京提议抢劫弄点钱回家。

起诉书指控,201241422时许,在西客站附近抢劫被害人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450元及银行卡、存折等物及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闫某逃回老家,其余三人被抓获并另案判决(其中两人三年有期徒刑,一人两年有期徒刑)。20121012日,被告人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罪行。

同月19日,律师会见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

同月28日,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人闫某涉嫌抢劫一案。律师从犯罪时尚未成年,系初犯且系自首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幼在原籍读书,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家长属于管教,加之一时冲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被告人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犯罪时尚未成年,系初犯且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伍佰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同意判决,认罪伏法,不上诉。

后记:

律师从业十多年来第一次接触法律援助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思绪直至今日久久不能平静。刑事辩护案件做的不少,但第一次代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真是痛心,小孩,真是小孩。初中毕业就去上海,十五岁的孩子在一家电子厂做杂工,每月2000元工资包住。后再另外三个同学的邀请下来到河北,被骗光钱财后,无钱回家实施抢劫。

我问你不知道后果吗,他平静的回答没有想到这么严重,以为抢完了就回老家再也不回来了。我说在里面好好改造,出来后有什么想法吗。他回答准备在老家做点小买卖。好在年轻,出来时也就19岁,大好时光还在。

被告人也就1米5的身高,体重不过100斤,单人实施犯罪一个女士就可以将其放倒,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抢劫。又气又恨又可怜,真想伸拳动脚。

在辩护词里我写到:今天,站在令人生畏的审判席上接受法律审判的被告人闫某,现年满18岁,犯罪时17岁,这个年龄本应当一个端端正正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而发奋读书的年龄,被告人闫某也曾有梦好的梦想,将来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栋梁之才。但,由于被告人出生于偏远且贫穷落后的农村,经济拮据,被告人初中毕业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应该属于无知愚昧的矢志少年?

当然,无知和愚昧,贫穷和落后都不是免于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法定理由。但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的父母亲一样,看到对被告人穿囚服、戴手铐、戴脚镣都会感到无比的心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前途感到担忧。现在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刑法无情,人人平等,但刑法的精神、刑法的灵魂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今天的审判关系到被告人的终身,希望法庭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

 

 

                                   2013-03-07于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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