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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带病投保法院判决案例

2018-01-30 21:54:48 | 吴丁亚 | 10人浏览 | 0人评论

投保人李某,35岁。于2013年5月5日在**保险公司为其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保费为12200元。2014年12月28日,被保险人因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2016年1月14日,被保险人李某以患有(尿毒症)重大疾病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在2009年2月因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而在其投保时未将此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并退还保费。被保险人不服,遂起诉到人民法院。吴丁亚律师

  法院判断:

  因为,原告李某在被告处投保之前,就患有慢性肾衰竭并住院治疗,而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具有重要影响。所以,原告在投保之后的二年期间内,因患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但原告并未向提出理赔,而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才向保险公司理赔,故本案不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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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李某带病投保的案例,我们已经对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是否有赔付有了一定的了解。整体而言,新保险法是保障用户投保时不知道自己有某种疾病下而设置的,出发点是为了消费者权益,当并不意味着顾客就能不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为了顺利的拿取赔偿,如实告知身体状况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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