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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应保护保证人顺位信赖利益——黑龙江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债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吴丁亚律师提示,依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可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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