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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著作权、商标权等侵权案例

2019-01-03 22:20:39 | 吴丁亚 | 3人浏览 | 0人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

4篇案例)

本期关键词:商标混淆误认的认定方法  历史作品的著作权共享 中国企业英文名称的保护、保全错误的赔偿标准

案例1争点:商标混淆误认的认定方法——曹与云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商标侵权纠纷中,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

如果认为被诉侵权人享有的注册商标更有知名度即可以任意在其商品上使用他人享有注册商标的标识,将实质性损害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基本性损害。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

案例2争点:历史作品的著作权共享——上海电影制片厂、曲与电子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涉案角色造型创作于《著作权法》施行之前,当时著作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对涉案角色造型创作完成时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并不宜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所确定的判断标准。

涉案角色造型创作完成时,社会公众普遍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曲建方作为美影厂的职工,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其职责所在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属于单位,符合当时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

在本案诉讼前的多年里,美影厂和曲建方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并不表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从而形成了事实契约关系。从诚信角度出发,双方均不得在事后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主张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其一方所有。

案例索引: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

案例3争点:中国企业英文名称的保护——江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与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已具有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英文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其他经营者在出口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英文企业名称,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予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在查明侵权商品销售量年度区间分布时,可以侵权商品年度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商品该年度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权利人商品的利润一般应按照营业利润计算,在销售利润的基础上扣除相应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案例索引: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87号

案例4争点:保全错误的赔偿标准——青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起是否存在过意或重大过失。

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①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②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③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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