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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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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刘杰
所在地区: 四川-达州
执业证号: 15117201510370233
执业律所: 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8982845716
擅长领域: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个人独资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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