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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之解读

2020/7/26 17:00:30 | 宋建海 | 0人浏览 | 0人评论

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之解读

  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即将进入新时代的民法典时期。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相关民事权益多有保障性规范,尤其是有关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的增加更是受到普遍关注,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受性侵之含义及特别诉讼时效民法典之安排

  提到未成年人受性侵,人们首先想到的通常是强奸、猥亵等刑法上的性犯罪,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性,应对这一概念作更为宽泛的理解。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该概念的阐释有助于我们理解未成年人受性侵的含义。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性侵害的三种形式: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民法典有关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条款安排在了总则编,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总则编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为什么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条款安排在了总则编?

  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的特殊性而言,安排在总则编更能与普通侵权区分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所侵犯的不仅是个人权利,更是对重大社会秩序价值和善良社会情感的严重侵害,安排到总则编更能显示未成年人受性侵应该得到的比一般民事侵权更特别的保护。

  从民法典总则编的地位影响而言,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安排在总则编更突出了国家立法层面对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和身心健康的重视。从立法学上而言,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在民法典中起着龙头统率作用,它集中体现了立法者通过民法来治理国家和保护人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思想和原则。民法典总则编集中规定了大量的承认和保护人民权利的规范,尤其是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特殊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都在总则编中得到了体现。

  二、该特别诉讼时效是未成年人受性侵严峻现实及特殊性的民法典回应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性侵事件频繁出现,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国家长治久安。仅从2020年6月各地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数据就能看出现实的严峻性。例一,202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等问题相对突出。例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通报近5年来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显示,超六成未成年性侵案为熟人作案。2020年6月,上海市发布了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该文件显示:性侵犯罪中近六成涉未成年人,全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0件246人,审查起诉191件211人。例三,2020年6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江西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9)》,该文件显示,性侵未成年人案高发多发,全年共批准逮捕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508人,起诉495人。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与一般性侵害相比有其特殊性,需要在民法典中做出特别的回应。李玫瑾教授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的最大特点是“暴力不明显、欺骗明显,很多孩子不知道被侵害,很多事情从发生到被发现有很长一段时间”。基于这种特殊性,相对比较长的特别诉讼时效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其一,赋予了被性侵未成人十八周岁后亲自维权的机会,给受害人成年后提供了法律救济的机会。由于受害人成年前心智尚不成熟,不能准确判断性侵害的性质和后果,不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必要对其诉讼权益作出特别保护。其二,在刑事诉讼途径之外,拓宽了对未成年人性侵的民事救济途径。有些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从刑事角度而言,定罪证据不足;但民事诉讼的证明义务要远低于刑事诉讼,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一定不构成侵权。特别诉讼时效给了受害人在成年以后通过民事诉讼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三、该特别诉讼时效借鉴了人类法治相关有益成果

  性侵未成年人在世界各国都受到特别的重视,通过立法司法给予受害者以最大程度的救济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体现在民事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时效方面,各国大都采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有别于一般侵权诉讼时效的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将未成年人性侵害诉讼时效规定在总则的“时效”章,第208条规定:“因违反性自决而发生之请求权的时效,在债权人年满二十一周岁之前,停止进行。”《法国民法典》将未成年人性侵害诉讼时效规定在“时效与占有”编,第2226 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以酷刑拷打与野蛮行为、暴力行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而造成的损害,民事责任之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荷兰刑法典》第240条,第242条至第250条构成犯罪并且该犯罪的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的,如果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则针对犯罪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不消灭。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取消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实践中直到性侵害受害人有能力发现被告的性侵害行为及这些行为与他们所受损害之间的关系时,性侵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英国认为未成年性侵受害人及时起诉是不现实的要求,因此授予法院诉讼时效排除权。

  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对未成年人受性侵给予的民事救济方式就越充分。民法典完善了未成年人受性侵民事赔偿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种规定是对人类法治相关有益成果的借鉴。

  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设立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仅是为他们保留了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是兼顾原告救济与被告公平、彰显民法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同样也是回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需要和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总之,期待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一道坚固的“保护墙”。

  (作者:姬元贞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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