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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律师:出嫁、入赘均征地补可获偿款,只需满足这2个条件

2018-02-24 22:59:53 | 吴丁亚 | 0人浏览 | 0人评论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发展,征地补偿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出嫁女”、“入赘男”起诉补偿费用的现象也变得常见。那么,“出嫁女”或“入赘男”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呢?获得征地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吴丁亚律师作详细介绍。

1、案例

  吴丁亚律师提示,陈女士出嫁后,一直未将户口迁入入嫁地,在入嫁地也未分得承包地。生育女儿后,因为陈女士家属于农村两女户,考虑到父母的养老问题,在经过娘家全体农户同意后,陈女士的丈夫王某与女儿陈某某户口迁到了陈女士娘家。

  之后因某健康养老项目开发,村里土地被征用,该村村民每人应得补偿款41000元,但是村民小组因为陈女士是出嫁女,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后来又经历了一次土地被征用,该村村民每人应分56986元,村民小组对这一家三口仍以不符合村民组成员资格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

  陈女士一家认为,村民小组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扣发他们一家三口的征地补偿款。

  2、法院如何判决?

  对于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认为,陈女士应该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而陈女士丈夫和女儿不能得到土地补偿款。理由如下:

  (1)陈女士虽是出嫁女,但是她自出生至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发放前,户口一直登记在该村民小组处,具有该组常住户口,并在该村民小组参加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陈女士出嫁后其承包地被收回,但村民小组未能举证证明已得到陈芳的同意,也不能证明原告陈芳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土地。因此,陈女士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发放之前均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3)陈女士丈夫与女儿户口虽迁入该村小组,但未取得该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空挂户,不能得到该村的土地补偿款。

  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该村民小组支付给陈女士土地补偿款97000元,驳回陈女士丈夫王某和其女儿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3、如何判断“出嫁女”、“入赘男”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

  吴丁亚律师提示,判断“出嫁女”、“入赘男”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一般是考虑他们“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即当事人户籍在本村民小组;

  (2)当事人在村民小组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不管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满足了以上这两个条件,才能享受到集体土地上的红利。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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