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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属于重婚,财产如何分配

2019-07-03 23:43:07 | 吴丁亚 | 7人浏览 | 0人评论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的重婚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但是有特殊情况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重婚罪。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您:重婚财产处理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无子女情形

 

重婚财产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首先可以进行调解,参加调解的必然包括重婚双方以及重婚罪的另一配偶。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因为重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重婚期内的财产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当做同居财产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是各自的财产都归重婚前财产持有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若没有约定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有子女情形

 

如果重婚期内二人有了孩子,首先仍是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遵循保护子女原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将会分得较多财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重婚属于法定婚姻无效情节,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您:重婚和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结婚登记以及发放结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个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地保护,否则一个人就会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

 

 (一)对无效婚姻宣告无效前的重婚问题

 

在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效力的约束,如又与他(她)人结婚,就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罪。如果轻易认定一个婚姻关系无效,势必造成一个人有多个婚姻关系存在,而又不受法律制裁。

 

(二)关于重婚中的无效婚姻问题

 

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又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形成《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如:一对表兄妹在各自结婚后,又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血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虽然后一个属于无效婚姻,但后一个婚姻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认为:

重婚关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一般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对待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男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也是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共同所有,分割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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