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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被冻结,票据返还请求权还成立吗?

2019-09-17 13:27:48 | 吴丁亚 | 0人浏览 | 0人评论

 

电子商业承兑被冻结,票据返还请求权还成立吗?看票据法怎么说,一家贸易公司在市场上背书获得一张价值200万票据,在到期时被拒绝兑付,在一个多月的沟通后得知,最初的收票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了该票据财产。

 

 

电子商业承兑被冻结,票据返还请求权还成立吗?看票据法怎么说

 

作为最终持票人,这家贸易公司与最初的收票人之间经历了5次背书转让,两家公司无任何交易、联系,更谈不上纠纷。这张票据被止付究竟谁该承担责任?

 

1遭遇问题商票

 

上海云沐贸易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云沐”)的一位人士表示,今年1月25日,该公司从票据市场背书获得一张票据,上家背书人是湖南云净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信息显示,这是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到期日为2019年6月29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公司(下称“中船中南装备”),其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收票人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云沐获得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选择持有到期,但到期日却未收到承兑人中船中南装备的付款。“正常延迟个几天可以理解,但到期后一直都没有收到付款,电话过去沟通对方也不给任何解释,我们非常纳闷。”上海云沐上述人士表示。

 

一个多月后,仍未收到票据付款信息的上海云沐委托律师向中船中南装备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履行承兑义务。

 

经此沟通才知道,最初的收票人洛阳鹏起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获得该《票据保全申请书》显示,申请人(洛阳鹏起)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称“伊普公司”名下)存在票据请求权纠纷,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两张共计400万的交通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到期承兑。

 

电子商业承兑被冻结,票据返还请求权还成立吗?看票据法怎么说

 

随后,洛阳洛龙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认为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伊普公司40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且向中船中南装备和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暂停支付该两张400万的票据。但并未进行公示催告。

 

伊普公司是洛阳鹏起背书转让该票据的直接后手,即这是第一次转让的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的纠纷。“这张票据经过了多次背书转让最终到了上海云沐,票据现在既不在洛阳鹏起名下,也不在伊普公司名下,却莫名其妙被止付了?”另一位熟悉该事件的人士表示。

 

2谁的责任?

 

联系了该电票的承兑人中船中南装备相关财务人士,他解释称,6月29日到期后,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问题确实未能及时兑付上海云沐的200万票据,随后又收到法务部门转过来的法院出具的止付通知,所以就一直没有兑付。

 

洛阳鹏起以“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申请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情况是“诉前保全”,这个案子就是诉前保全,要求提供担保,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见到相应的担保后裁定同意查封,也不能完全说不合规,后续如果涉及善意第三人再引入,再进行审理最后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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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了受理该案件的洛阳洛龙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已收到上海云沐提交的《保全异议申请书》,将尽快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管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规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电子商业承兑被冻结,票据返还请求权还成立吗?看票据法怎么说

 

3、《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4、《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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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据法》: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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