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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二)

2020-03-13 16:10:32 | 吴丁亚 | 0人浏览 | 0人评论

 

十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四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十八、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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