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0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结合本... [+详细]
关于二〇一〇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详细]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1999]30号 各市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险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经研究,对1999年7月1日后符合省政府第139号令规定的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职工,在原基本计发办法的基础...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