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1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详细]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五步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妊娠后——第一步:开具联系单办理地点: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 [+详细]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