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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为一年,在合同到期三个月后提请劳动仲裁只能有九个月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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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2633 提问时间:2015-04-30 2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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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5-02 14:41:15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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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你劳动仲裁的内容,如果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报酬争议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起诉一年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