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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岂容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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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岂容有法不依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人民检察院对于逮捕、拘留,只有决定权,没有执行权。
1999年9月3日,中国银行韶关分行诬告吴某1994年至1996年期间违规帐外经营利差去向不明,恳请检察机关介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当天接案,当天拘留,未经公安机关执行。之后决定不捕,监视居住明知由公安机关执行却交报案单位非法拘禁,取保候审干脆自己决定由自己执行,撤销案件通知书不送达、保证金不退还。显然拘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既违反先行拘留条件,又违反法定拘留程序,对于这种超出法律处去的执法或司法,岂是中国法治所能容忍!
可是,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在国家赔偿申请法庭上竟狡辩:“检察人员冒充公安人员拘留只是瑕疵”,在赔偿监督申请过程中又诡辩:“这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殊不知,瑕疵就是污点,协助不是替代。法谚说得好,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这就不奇怪为什么检察院一方面威逼利诱被告承认犯罪,另一方面收受报案单位钱财,现在又害怕拔出敬萝卜带出泥。
习近平同志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你们做到了吗?近年媒体披露了一些“死者”生还、真凶再现的冤假错案,即使是这样的案件,纠正起来都何其艰难,何况其他的冤假错案!当有一天,你们或者你们的子孙不再是执法者,法律还能保护你们或者你们的子孙吗?
今天,发生在吴某身上的这起案件,看起来是一个案,其实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拘留,监督法院审判,就是无法监督自己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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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g8888338 提问时间:2023/3/25 16: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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