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或房产赠与与撤销赠与)有关的问题
10王律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下我的案子:
本人于2010年7月获得省设计院的单位集资房购房资格(不是本人的工作单位,是朋友帮忙获得的购房资格,写的是本人的名字),并于2010年9月开始付了第一笔的购房款(购房总价的1%,支付给省设计院,有收据),历次付款记录分别为:
第一次:2010年9月支付1%,金额:3080元;
第二次:2010年11月支付29%,金额:89300元;
第三次:2011年3月支付25%,金额:77000元(含我母亲转账的22000元);
第四次:2012年4月支付10%,金额:46000元;
第五次:2013年3月支付约30.8%,金额:95000元(含我母亲转账的30000元);
第六次:2014年6月支付尾款等其他费用,金额:45066元(付清,已交房,但未办房
产证)。
以上付款记录基本都有我的银行转账记录,并开有省设计院的收据。房款的来源主要来源于我在2010年转卖了一套房产所获得的30多万元(有买卖合同及存折款项记录),婚后还款部分还包括所借我父母的52000元及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由于是单位集资建房,购房合同直至2013年4月才办理,至今仍没有获得房产证。
本人于2012年3月结婚(2011年8月结识妻子),2013年初因其怀孕,在办理购房合同时(2013年4月)本人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妻子未到场,签名及按手印都是我按的)。因感情不和,对方于2014年7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10月份法院判决不离。现对方再次提出离婚,并再次要求分割该房产,请问:该房产是否属于我个人的婚前财产?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能否在未获得房产前提出撤销赠与?如果等待法院判决的话,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决(本人婚姻中没有主要过错,且婚后不论家庭经济开支还是家务基本都是本人在承担)?
忘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1人回复
提问者:luoyuda125 提问时间:2015-07-24 15: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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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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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7-24 18:30:44
你好,关于您咨询的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相当多,这个案情说复杂那就是相当复杂,不是三五百字可以阐释清楚的;
律师积分:4145分
说简单其实也很简单,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时,通常采取的裁判办法是:要么调解、要么不予分割。
建议有时间与本律师见面,本律师给予详尽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