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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深圳市处罚条例与广东省条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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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小孩没上户口,去年在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证明想办理随迁,隐瞒了生育情况,拿到证明后又觉得这样做不妥当,想着小孩上户时一起随迁。这几天在办理小孩上户与随迁,接到计生办电话说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例”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但是我资料“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分。按照广东省条例只是取消计划生育证明,最多也就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这样市与省条例冲突可以按省的条例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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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alista_lv 提问时间:2015-07-24 1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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