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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州市环卫工人要求返还替单位垫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能要的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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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是政府直管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我们环卫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以企业名头,本人自1998年5月至2013年5月在盖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任职。
2010年元旦期间盖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召开在职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会议。会议重点表述如下:第一次会议中由当时单位书记张莉新主持,并在会议中表述:“从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以补交,养老保险应由单位承担一部分,员工个人承担一部分,现在单位没有钱,你们要想缴纳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就得员工自己先行垫付,等以后单位有钱了再返还给你们。”第二次会议中由单位法人代表李杰主持,并在会议中重复了书记张莉新以上的说法,并表述了:“因为户口原因没能缴纳的员工,我们给缴纳的员工拿多少就给你们补多少,我能让你们坐一趟车,就都让你们坐这一趟车。
因此本人自1998年5月至2009年12月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20538.56元(其中含社会统筹金额为14466.72元)。自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缴纳16305.52元(其中含社会统筹金为11646.8元)在职期间共计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额为36844.52元(其中含社会统筹部分为26113.52元)
  缴纳养老保险这件事已过去了,单位领导再也没有提起将社会养老保险中员工替单位垫交的社会统筹部分返还。
  2013年5月本人辞职,之后本人和部分参保员工找到单位领导提起当时社会统筹应返还的事,都被领导拒绝了。当初说的话全部不承认了。2014年9月由本人代表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仲裁,因超过受理时间转到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个月后,法院在一纸民事裁定书中认为:(1)环卫以当时周显业市长签字的以单位名义、保费个人承担、社保部门适当放宽条件给予办理的文件为理由。【以此来对抗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辽宁省政府文件的法定内容。本人从未跟单位签过以单位名义、保费个人承担这样的协议。】(2)在一审中环卫否认承诺养老保险金的社会统筹部分由单位承担的垫付事实。【对这一事实有部分参会人员签字证实】(3)法院认为盖州市财政局没有该项列资预算,故不返还。【盖州市财政局有没有该项列资预算,不应当作为单位是否承担法定责任依据。】(4)本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依法驳回。【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由法院依法裁决。】本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1)如果财政局真的没有拨款下来,单位就不予承担社会统筹款吗?
    (2)在二审中我能胜诉吗?
    注:本人有文件、证实、财政局有没有预算本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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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权洪君 提问时间:2015-08-07 1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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