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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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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的问题
    老头87年病故,老太健在。居住在老头单位一套70平方的房子里。老头单位房改时老头已病故,老太出全资购买,2008年核发房产证,登记在老太名下。老头老太育有子女四人。老头家老业经老太2002年翻盖,为200平米房产,已将100平米分给子女四人名下。老太留有100平米对外出租。老太的女儿有工作,十几年前已离婚,出于同情老太让女儿回来与自己同住,母女多年不和,各买各的菜,各做各的饭。最近表现的更为激烈,老太受不了精神折磨叫女儿外出租房单独生活,老太有退休金准备雇佣保姆。女儿却赖着不走并提出要分老太现居住在老头单位70平方的这套房子,其理由是:要继承其父亲留给自己的那一份遗产。老太一人生活,没和子女在一起生活。能行吗?老太现居住在老头单位的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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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5677 提问时间:2015-08-26 17: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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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刘国振律师照片

    [山东-济南-历下区]

    刘国振律师

    电话:18953132393

    回复时间:2015-08-26 23:28:13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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