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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法律实务

 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7/30 17:21:19
导读:导语: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通过三个典型案例为您解读继承纠纷法律实务。本文内容分为案情简介、律师点评、综合小结三大部分。Part1案情简介案例1:原告:范三、范一。被告:李二。李某和范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范一、李二、范三。李某和范某于1961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载明...

导语: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通过三个典型案例为您解读继承纠纷法律实务。本文内容分为案情简介、律师点评、综合小结三大部分。

Part1案情简介

案例1:原告:范三、范一。被告:李二。李某和范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范一、李二、范三。李某和范某于1961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载明:所生三个孩子归女方抚养,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后范某李某相继去世。范某生前曾先后订立遗嘱,明确其身后遗产包括一切精神遗物等,均由原告继承,完全剥夺了被告李二的继承权。范某和李某离婚后,范某曾有日记、书信等文稿原件扔由李某持有,未返还范某。后,范某的上述文字材料由李二带走,并将相关材料交付第三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原告继承范某的个人文字材料等文稿原件要求第三人返还范某的个人文字材料等文稿原件,原件由范三保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原告:陆某、王五。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某与初婚配偶刘某生育子女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刘某过世后,王某与陆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五。后,王某过世。西城区XX房屋产权人为王某,后该房屋棚户区改造,改造项目指挥部(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西城区XX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为西城区XXXXX号,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情况:户主(1):王某、户主(2):陆某、之子:王五。临时安置费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18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临时安置期暂定为36个月。2019年7月19日,改造项目部向王某发放延期周转费236016元,该笔款项存入王某名下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原告要求:1.对北京市西城区XXXXX号征收安置中,依据安置协议获得的临时安置费236016元依法进行分割,即原告陆某和王五各分得91784元,四被告每人分得13112元。2、诉讼费用依法负担。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王某名下北京银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延期周转费由原告陆某取得七万八千六百七十二元。二、王某名下北京银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延期周转费由原告王五取得七万八千六百七十二元。三、王某名下北京银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延期周转费由原告陆某、原告王五、被告王一、被告王二、被告王三、被告四共同共有七万八千六百七十二元。四、驳回原告陆某、王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3:原告:任荣、任玲。被告:任明、任侠、任芝。任某和李某婚后育有任荣、任玲、任明、任侠、任芝。任某位1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后任某、李某相继死亡,生前都未立遗嘱。原告要求对101号房屋,任荣继承60%份额,其余四人平均继承剩余份额。101号房屋由任玲按照评估价格、继承份额给付其余四人相应份额,其余四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继承分割任某1号保险,任荣继承60%份额。任玲继承任某2号保险财产权益。任某的离退休工资和丧葬费,任荣继承60%,剩余份额其余四人平均继承。诉讼费和评估费由法院按继承份额判决分担。法院查明,1号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任某。2号保险被保险人为任玲。又查明任荣自1999年为照顾父母生活来北京,任荣患有多种疾病多年,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继承遗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101号房屋由任明继承;二、任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其余四人每人房屋折价款七十五万五千五百元;三、其余四人收到房屋折价款后,协助办理101号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四、1号保险财产权益由任荣继承60%,其余四人各继承10%;五、任某账户存款及利息由任荣继承;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后,二原告和被告任明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101号房屋由任玲继承,其余四人协助任玲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二、任玲于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给付其余四人房屋折价款755500元,逾期每满1个月多支付各方当事人100000元;三、1号保险财产利益由任荣继承60%,其余四人各继承10%;四、任某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由任荣继承。......

Part2律师点评

这三个案例都是继承纠纷案件。其中案例一,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范某遗嘱符合继承法中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为有效遗嘱。范某和李某的离婚调解书内容载明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上述文稿属于范某的个人物品,范某有权进行遗嘱处置。对于案例二,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涉案房屋被征收前,由王某、陆某、王五居住。临时安置费及延期周转费系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在临时安置期内解决居住问题使用。因此本案诉争的延期周转费应当属于王进中、陆书珍、王连玮共有,法院认定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关于案例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法院在判决中照顾到了任荣的特殊情况。对于任某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1号保险财产利益作为遗产处理,2号保险的财产利益不作为遗产处理。

Part3综合小结

下面就总结一下关于继承纠纷法律实务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对于遗产房屋,各继承人可协商由一人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并就其他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如各继承人均无力支付补偿,可以通过明确各自继承比例的方式就遗产房屋共有。今后,各继承人可通过出售遗产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遗产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权利。

二、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以维护其生活需要。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规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生活情况和身体状况确定。

三、继承的顺序问题,在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该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进行继承。特别应注意,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维护其生活需要。如果没有保留,应从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份额,剩下的再按遗嘱进行分割。

四、关于继承纠纷的管辖问题。因继承产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起诉时双方不能协商约定管辖法院。当被继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不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地点为准。当被继承人遗产跨区域时,遗产中有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有多项的,由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间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各方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关于遗嘱的种类。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七、关于彼此有继承关系的人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继承处理问题。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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