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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继子女”和“养子女”权利义务的区别 “继子女”和“养子女”有关继承的法律问题

 8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1-17 17:31:22
导读: 一、 《婚姻法》的法律规定 第24条【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解读: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

 一、  《婚姻法》的法律规定

    第24条【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解读: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比如说,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的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起了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者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的。就可以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

   二、《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第10条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1、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一。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财产.这和养子女关系是一样的,继子女不用承担赡养、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义务。】

    2、养子女,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从此他们不能再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 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继子女的形成是因婚姻关系.而养子女的形成是因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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