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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 地质找矿新机制

 29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6-14 15:00:07
导读: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规〔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相互联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规〔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构建多元投资、多方合作、协调有序、快速推进的制度平台,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定的各项目标圆满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协调全国地质找矿工作部署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布局、时序和重点,强化规划对地质找矿活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加快推进公益性地质调查,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有序推进各类地质找矿工作。

  明确各类地质找矿投入定位。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用于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重点加强区域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极少量事关地质找矿的重大地质矿产问题可以做延伸攻关。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工作,对于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可以独立投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国家财政原则上不再投入。

  坚决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调整优化勘查开发总体布局。调整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勘查技术方法,大力推进绿色勘查。探索建立在自然保护区内由国家财政出资进行重要矿产勘查并进行矿产资源储备的制度。

  完善全国地质找矿项目信息平台,统筹管理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安排项目信息,做好全国地质找矿工作进展跟踪和形势分析,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合理工作布局。

  二、推进矿产资源整装勘查

  整装勘查是指在具有一定工作程度、资源潜力较大的成矿有利区,建立多元投资机制,统筹中央、地方和企业各类勘查资金,集中力量开展勘查工作。整装勘查区调整(包括新设、调整范围和退出)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协商确定,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纳入国家地质找矿工作总体部署。

  统筹勘查工作部署。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地质找矿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内的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明确勘查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措施,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投入和年度工作安排。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国地质调查局等相关组织实施单位进行协商对接,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中央、地方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应优先保证在整装勘查区的部署安排,加快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并加强整装勘查区成矿规律的综合研究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部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加强整装勘查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严格执行整装勘查区半年报和年报制度,根据工作进展适时修编整装勘查区实施方案。

  改善外部工作环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外部环境保障机制,优先保证整装勘查区内矿业用地需求,协调矿业权人、勘查单位、社区等各方面关系,共同营造良好外部工作环境。

  三、加快推进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规划为引领,以市场化出让为遵循,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严格限制和规范非竞争性出让行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研究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推进矿业权审批管理精细化、标准化、公开化,统一规范全国矿业权审批登记行为。积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矿业权审批“放得下、接得住”。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监管职责,推动以行政监管为主向市场、信用、法治协调监管转变;强化服务的主动性,创新服务方式,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

  四、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

  地质找矿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矿产勘查,承担找矿风险、获得成果收益,坚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鼓励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预设期权奖励地质找矿有功人员的制度。

  五、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监管与服务

  加强勘查方案审查和合同管理,严格审查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处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等行为。探索推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质量监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地质勘查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推进注册地质师制度建设,探索形成个人负责和单位负责相结合的责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矿产开发活动卫星遥感监测覆盖面及效率,提升监督执法精准度。

  加强国家财政出资项目管理,及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的工作进展、工作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承担单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地质找矿信息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工作进展与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地质找矿工作情况。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协调占地、修路、用电等事宜,为地质找矿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六、大力推进地质找矿成果资料共享

  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应在互联网上公开本机构上一季度接收的非涉密地质资料目录等信息,供社会查阅利用。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要及时对地质找矿成果资料开展综合研究,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性、综合性地质信息服务。

  国土资源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地质成果资料汇交和服务情况检查。承担国家财政地质项目的单位未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得承担新的国家财政出资项目;矿业权申请人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列入地质资料汇交违法名单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不按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地质资料目录等信息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纠正。

  七、建立科技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

  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地质找矿理论研究、勘查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地勘单位等联合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协同攻关。矿业企业、地勘单位要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立激励机制,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地质找矿项目与人才培养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让中青年科技人才担当重任,在地质找矿实践中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和找矿一线实用人才。鼓励矿业企业、地勘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研究基地、野外科研观测基地等,优化项目工作任务安排,为地质专业教师和学生创造实习及科研条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解放思想,创新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地质找矿工作,不断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和“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8号)同时废止。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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