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涉外林权变更登记和抵押之政策性问题的咨询
20你好,本人受一外籍人士委托,向贵网站尊敬的律师咨询一个关于办理涉外林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的政策性问题,委托人非常焦急想知道答案,恳望尽快得到明确回复。(以下是提问内容)
在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办资字[2011]214号”文《关于办理涉外林权变更登记问题的复函》内容中提到:
“关于集体林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问题,我局认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字[2007]23号)有关规定,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不具有林权登记申请人资格,其参与集体林地流转只能以租赁合同方式进行。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提出的集体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对以上复函内容,委托人有不明白之外,恳请大律师可以明确答复以下三个问题:
一、“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不具有林权登记申请人资格,”请问:港澳台人士是否一律视作“外籍人士”?“其组织”是否包括外籍人士在国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若外籍人士已在国内注册成立公司并已办理林权登记,取得了林权证,请问:现在是否可办理抵押或林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据了解,在不少省份如福建、广东进驻有不少外籍人士或其注册的公司,前些年当地政府已经为这一类对象办理了林权登记和颁发了林权证,如果这一做法不符合国家林业局的林权登记规定,请问:该如何纠正这一类行政行为,并且同时又能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恳盼回复,万分感谢!
1人回复
提问者:u46514 提问时间:2015-09-21 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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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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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9-21 18:05:05
可以委托律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积分:1952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