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广告招租
已解决

请尊敬的律师们评价这个案件公平吗?

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贾民申字第1号
      在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作玉,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生分证号码 320323196612084851,住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高庄村农贸市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刚,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106203033,住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龙甸子村一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现款,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芦山村一组。
  在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作玉因与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现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年10月8日作出的〔2010〕贾塔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作玉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10〕贾塔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09年4月30日,张刚在彭现款出具借条后并没有给付7万元借款,在2015年4月26日彭现款与张刚电话通话录音中,张刚认可了该事实。申请撤销〔2010〕贾塔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刚辩称,2009年,彭现款因经营需要向张刚借款4万元左右,并以别人的轿车抵押。几天后,因有人来提车,彭现款又让彭现款的叔叔担保。借款到期后,张刚找彭现款的叔要钱,彭现款的叔找到彭现款,彭现款又让赵作玉担保。彭现款的叔担保大约5万元,加上利息,在加上彭现款还想再借点钱,2009年4月30日,彭现款向张刚出具7万元借据,赵作玉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签字后,张刚又取1万元左右给了彭现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现款辩称,彭现款在给张刚写借条后,一直没有收到该笔款。彭现款多次找张刚要钱,张刚说暂时没有,彭现款向张刚要借条,张刚说把借条撕掉了。2015年4月26日19点23分,彭现款给张刚通电话,张刚不止一次提到钱未付。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4月30日,彭现款向张刚出具借条一张,借款70000元,赵作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署名。2015年4月26日,彭现款给张刚打电话。电话中,彭现款问:“你当时给我8万元现金吗?”张刚答:“我给你8万元现金吗,我当时肯定是没给你,我费话,我为什么给你8万元现金,你以前该我的钱不还我为什么给你8万元现金。”彭现款说:以前的钱我就说,赵作玉给我担保的这个,“你没给我8万元现金。”张刚问:“你当时是什么情况你不知道吗 ?当时你叔给担保,我不愿意,你压我个车,你怎么开走的,你不知道吗,我给你钱,我怎么还给你钱,你自己不知道怎么回事,还我在给你八万块钱。”彭现款答:“你不是没给我八万块钱现金吗,你别给他说你给我八万块钱现金。”彭现款说:“我以前欠你的钱是我以前欠你的钱。”张刚说:“你说你以前借我的钱还完我了,是这样说的么,你在哪还过我。”本院认为:在2015年4月26日彭现款与张刚的通话录音中,彭现款对以前欠张刚钱是认可的,在张刚陈述彭现款将车开走的情形,以及询问彭现款在什么地方还的钱时,彭现款均未予正面回应或反驳,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确认彭现款欠张刚7万元借款事实。张刚与彭现款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赵作玉对彭现款欠张刚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不增加赵作玉的负担,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赵作玉应当对彭现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赵作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作玉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2015〕贾民申字第1号判决书,赵作玉担保不服,不公平,赵作玉是案件中的担保人,张刚是放款人,彭现款是借款人。在2009年4月30日,张刚在彭现款出具借条后,并没有给付7万元借款。在2015年4月26日彭现款与张刚的通话录音中张刚也认可该事实,这也就证明了,上诉人赵作玉给彭现款担保的7万元借条是无效的。可是后来去法院判决了,上诉人赵作玉替彭现款还他以前向张刚借的款。彭现款以前的借款是用车抵押的,还有是她叔叔给担保的。与上诉人赵作玉无关,上诉人赵作玉也没给他担保以前的借款,再说他以前的借条也没有上诉人赵作玉的签字,请问尊敬的律师们 这样的判决公平吗?
                                                              姓名:赵作玉
                                                              电话:15150066986

1人回复

补充内容

提问者:zhao85507340 提问时间:2015-11-03 17:11:23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