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
劳动纠纷咨询
0你好,我是2015年5月26日进入某日企,当时签的劳动合同是从2015年6月1日到2018年6月1日,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到11月30日截止)
在11月18日,部门经理跟我说:据这段时间的观察下来,我不适合从事此工作,给我一个星期时间把手头工作交接好,然后解除合同。
理由:不配合加班,客户对应慢,接到一次客户投诉。
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
1} 没有给我考核结果,只是口头说了一句解除合同。
2)不配合加班,加班是自愿的吧,没有强制性的。况且很忙的时候我也有配合加班。
3)别人也接到过投诉,也没解除合同什么的。
4)不适合的话一两个月就可以看出来,为什么等到快到试用期结束才提出来,合理吗?
按照此情况我有权利要求赔偿吗?
我的邮箱1005749783@qq.com
1人回复
提问者:u48292 提问时间:2015-11-20 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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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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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11-20 14:04:3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积分:1281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