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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恒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非法占地修提升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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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份,石柱县恒宏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需在临溪场镇污水处理的工程中之一, 在下场口处需修一口地下水池。选址在高建居委街上组天云路红砖厂对河面(原老关庙)大田里,修建面积:长12米,宽5.7米, 约0.462亩,需占我们三户的承包田。
    首先是高建社区两委干部分别做三户思想工作说:“国家只能给17000多元/亩补偿款,因挖深水池时四面要堆放泥土,你们三户田面积要占完,水池修好后上面盖板,再回填泥土,归还你原耕种面积”(有证实材料为据) 。为了顾全大局,考虑到保护环境不被污染是社会的公益性事业,我们三户共同都默认了。后由社区两委干部、临溪片区水务站工作人员、项目施工方负责人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方,现场进行丈量面积落实后, 于2014年4月10日,每户补偿款2900多元分别打到直补卡帐上。
    前提是社区支书、居委主任口头对我们三户说的是修地下水池,修好后应该与后面占地的六户一样恢复耕地。(附:图-3)后来在我们三户及社区干部完全不知情之下,在地面上却修建了-个“提升泵房”的建筑房屋,(附:图-1)
    到目前为止,石柱县恒宏水利电力开发有限都没有向我们的社区干部及村民小组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有证实材料为据) ,在没有取得土地合法权时,擅自在别人经营承包地上修建了建筑物房屋。试问:从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从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在转变的这个性质过程中,该不该应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程序、法律文书等,双方签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是不是属于违法建筑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阐述的是真实情况,垦请专业阅后回复的焦点;是不是违背土地法律法规,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石柱县临溪镇高建街上组:  冉龙顺  呈上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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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u49675 提问时间:2016-01-13 9: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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