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财产分配与补偿
0我和丈夫是不同省份的,他当兵八年,我在他当兵时认识的,认识三年,结婚一年半后他就退伍了,现在退伍四个月,就要求离婚,并带我到医院终止妊娠,在引产住院期间,他及他的家人没有一个人来医院看望和照顾,两个人没有矛盾,偶尔吵架,并且在婚姻中我并没有重大过错或做违背道德的事,如果起诉离婚应该到他那边起诉还是我们这边立案,婚后我们的支出基本都是个人支付,并且因为我嫁到他家那边怀孕后没有继续工作,一直都是我父母给的钱由我生活。他退伍费17万多给他父亲名下那套房子一次还清了14.5万贷款,另外首付六万买了一辆车,写他名字。所以他说没有共同财产,要求我净身出户。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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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心若向阳 提问时间:2016-03-26 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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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3-28 15:35:22
婚姻法的解释二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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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