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咨询
0你好,我是一名在基层工作的医护人员,这个月 我们院领导,对我们的排班进行调整,我们的排班是正班(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中班(08:00至14:30)。卡班,亦是出诊班(08:00至14:30),因为是出诊,从下午14:30至次日08:00这段时间如果有出诊,就出诊,没有出诊就休息,院领导说这段时间不算上班时间,上班时间只算08:00至14:30。夜班(17:30至次日08:00)。夜班后一天是出夜班,出夜班这一天给我们休息,不算上班,给我们补贴10元。一个月下来 只休2天(不算出夜班),如果有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给我们补偿休息。这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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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3062 提问时间:2016-05-09 22: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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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5-11 16:51:20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律师积分:1082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