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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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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律第200章第127条当中说: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就说明如果对方年龄即使满16周岁,但是只要不满18周岁,不管对方同不同意,只要监护人不同意就不可以与任何人发生性关系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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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牛牛 提问时间:2016-05-21 12: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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