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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1判决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36000元 2判决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为2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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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婚生子,2013年7月6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在都昌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原告之母和被告的真实意愿表示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协议中原告两兄弟由母亲扶养,被告王志斌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在每月15号支付,直至两个孩子大学毕业为止。问题是从2013年7月6日起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曾支付过两孩子们抚养费,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欠原告两兄弟抚养费共36000元。
哥哥今年己经11周岁了己读完五年级了。弟弟今年7周岁了己读完一年级了。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通货彭胀等因素,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的1000元己经远远不够原告两兄弟生活和学习。为了能给孩子们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特请被告增加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最高可以是抚养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照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被告虽是原告的父亲但从未关心过原告,被告给付了2个月合计2000元后拒不给付抚养费用。为了孩子们有一个更好的未来,现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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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5519 提问时间:2016-07-21 17: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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