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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偿费为什么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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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奖励六十周岁老人独生子女补偿规定。我们响应国家国策强制性号召,既然为国家付出了义务,做出来贡献,且国家也有奖励文件和办法,为什么现在各个部门推来推去不执行。而且地方政府还有细致明确的规定,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补偿奖励。没有单位由政府负责补偿奖励,我们已经在没有生育能力啦,就是想生二胎也是望而兴叹。我们找社区,他们说你有单位,归单位奖励、到单位,他们说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规定,叫我们找政府去要,现在我们怎么办呀!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原标题:(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原: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国家的政策的法律法规文件 具不具备国家的法律效力,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具不具备国家的行政约束力。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去做?我们N次求找各个部门,他们推三推四,没有解决办法。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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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u56075 提问时间:2016-08-10 13: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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