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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拘留算不算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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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拘留算不算侵犯人权
——踏上寻法之路(二)
终于等来了长达二个月的刑事赔偿决定书,韶关市检察院浈检控申赔决[2016]2号: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予以国家赔偿的理由,不在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北江区检察院在立案侦查期间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其后已撤销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全案不予刑事赔偿。
为什么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决定立案,又会因《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不予赔偿呢?原来是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作出的决定。这是否违背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呢?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是用来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权利的,而“疑罪从挂”案件算不算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无罪的人丧失了人权呢?
韶关市检察院韶北检局拘通[1999]12号,以栽赃转诬告的举报就立案,将当天询问通知变带铐拘传,初查变拘留,算不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查无犯罪事实,又采取非法拘禁再改取保候审,算不算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之后,韶北检局撤字[2000]1号撤销案件,认为受害人涉嫌贪污证据不足,作撤案处理,却不将决定书送达受害人,算不算“疑罪从挂”案件?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无罪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在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大家不妨来论一论法!sg888833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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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7427 提问时间:2016-10-29 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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